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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鲤城法院:网购产品需留意,保存证据好维权

近期,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网购黄金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6月22日,梁女士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在许某经营的金铺下了两笔订单,购买共32条Au999吊坠小金条,价值13305.6元。梁女士下单后,许某却没有发货。经梁女士催促,许某才告知,梁女士购买的小金条吊坠是金包银材质,不是足金材质。对此,梁女士要求许某按下单的足金小金条吊坠发货。

6月27日,梁女士收到快递,开箱验货时发现里面没有任何物品,便将情况反馈给许某,但许某置之不理,梁女士便向网络购物平台客服进行投诉。

7月8日,许某告知梁女士其准备关闭店铺,梁女士可以申请退款,并发送了退款链接。梁女士于8月7日向网络购物平台申请其中一笔订单退款,并获得退款12474元。

梁女士认为许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故向鲤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许某退还剩余价款831.6元,并赔偿三倍损失39916.8元。

案件审理中,许某主张其销售产品均合法合规,梁女士已退款的12474元应按解除合同处理,梁女士起诉索赔已经没有法律依据,剩余831.6元订单,其已经联系工厂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发货。

对此,梁女士当庭提供了其与网络购物平台客服及许某的聊天记录,证明其向平台客服投诉后,许某告知将准备关掉店铺,梁女士可以申请退款,不然许某不承担后期收不到退款的责任,故梁女士才申请了退款。

鲤城法院认为,梁女士和许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达成买卖黄金吊坠的合意,双方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许某在梁女士下单时,称吊坠小金条是Au999黄金,但在下单后又告知吊坠小金条为金包银材质,在梁女士要求按订单发货后,许某又邮寄空包快递,许某的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

梁女士虽然收到退款12474元,但其并未明确放弃惩罚性赔偿的索赔权利,故梁女士仍有权向许某主张惩罚性赔偿,许某应按货款13305.6元的三倍予以赔偿。

最终,鲤城法院判决许某退还梁女士货款831.6元,并支付货款三倍的赔偿金39916.8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现已生效,许某已履行赔偿义务。

鲤城法院提示,当前网络购物纠纷案件所涉及的证据绝大多数为电子证据,电子证据包括:交易商品编号、商品图片和介绍,交易时间以及与卖家的聊天记录等。民众在网购购物时,最好保留订单截图、支付信息、与卖家聊天记录等证据,并在快递开箱时录制视频,以确保出现纠纷时能有效维权。(郑英好 陈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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